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 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通知
  •   浏览:180   时间:2026年04月15日
  • 各位老师:

    根据工作要求,现组织开展 2026 年浙江省“科技副总” 选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赴企业兼任“科技副总”,帮助企业凝练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2026 年省本级选聘省派“科技副总”200 名以上,带动市县选聘 1200 名以上。

    二、资格条件

    (一)“科技副总”

    1.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全职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技人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 黑名单” 记录,在相关专业领域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

    3.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服务企业意愿,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40 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对具有工程实践经历、掌握关键技术的科技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要求。

    4. 受聘期限一般为2 年,每年累计驻企服务时间及工作职责在三方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

    省派“科技副总”重点支持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省重点科创平台、上海市高校院所的科技人才,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省高水平创新团队核心骨干人才和省派科技特派员。

    (二)派驻企业

    1.在浙江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得为 “科技副总”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

    2.原则上应具有下列资质之一:科技领军企业、雄鹰企业、制造业总部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管理现代化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新小龙”企业等。

    省派“科技副总” 重点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雄鹰企业、“链主”企业和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 以及人工智能、量子科技、集成电路、商业航天、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产业领域的企业。

    三、选聘程序

    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需求征集、供需对接、协议签订等工作线上常态化运行,相关材料在“ 浙江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数字服务平台”(https://rchp.ztdgroup.com/ )(以下简称“平台”)中提交。

    (一)需求征集。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指导辖区内企业凝练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提出“科技副总”所属专业领域、技术要求、意向单位或人选并完成需求信息填报,经人工智能辅助审核后发布至平台。

    (二)供需对接。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公开发布的需求,推荐科技人才与企业对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各县(市、 区)科技局协助派驻企业择优确定 1 名科技人才作为“科技副总”,确有需要的也可选择 1 名以上。

    ( 三)协议签订。各县(市、区)科技局指导派驻企业、“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模板可在平台下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上传平台备案。三方合作协议纸质版3份送至正德楼515。

    ( 四)遴选确认。省科技厅统筹考虑各地新派 “科技副总”数量、实际工作成效确定省派“科技副总”名额,各市科技局按照限额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省科技厅研究审核后印发省派“科技副总”人选名单。2026 年省派“科技副总” 三方合作协议上传平台备案截止时间为 5 月 31  日。未入选省派名单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为市、县派“科技副总”。

    四、支持举措

    1.支持“科技副总” 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发现并凝练企业关键技术问题,指导企业填报省“尖兵”“领雁”项目攻关需求,作为项目榜单(指南)编制的重要来源。支持“科技副总” 主导以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榜单编制,派驻企业申报项目可不回避。

    2.支持“科技副总” 参与省重大专项企业出题对接,其牵头承担的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到账金额达 300 万元以上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学研项目,符合条件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3.支持 “科技副总”依托派驻企业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支持其参与 “ 浙江省优秀科技特派员”评比表彰。支持将 “科技副总”履职情况、服务成效等作为职称申报的工作业绩,将其纳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副总” 纳入省科技专家库、省技术经理人库和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专家库。定期组织省派“科技副总”培训,将“科技副总” 纳入技术经理人常态化培训,支持参与“ 浙里好成果直通车”。

    4.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通过与本地区科技人才、项目、成果转化、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为“科技副总”提供配套支持。

    五、有关要求

    1.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科技副总” 的选聘与推动“ 平台+ 高校+企业+产业链” 结对机制有机结合,组织对接交流会,推动企业与“科技副总” 对接洽谈,认真做好“科技副总” 需求征集、供需对接和协议签订工作。

    2.高校、科研院所等派出单位协助开展 “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与企业更好开展对接洽谈,并做好政策落实、业务培训、服务指导等工作。

    3.派驻企业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

    4.“科技副总” 由派驻企业与派出单位共同管理,属地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跟踪评估和服务保障。 “ 科技副总”在任职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离职等不能履责或与派驻企业无法继续合作等情形的,双方可视情解除合作,并由县(市、区)科技局通过服务平台向省科技厅申请备案调整。

    六、联系方怯

    业务咨询:省科技厅人才处,0571-87051080 、87997260;省教育厅干部人才处,0571-88008817 、88008803。

    技术咨询:18989848145 、18057139376 、19357575520


    科技开发处

    2026.04.15


备案号:浙ICP备06027531号/经营许可证号:12330300470510558k    浙公网安备 33030402000329号      技术支持:麦拓科技